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族宗教委)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市民族宗教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市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督促检查本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参与拟订本市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民族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调推动本市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清真食品行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开展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研究工作。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七)指导本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民族宗教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安全维稳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外事(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和涉外安全工作。负责有关史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本市民族宗教工作重点课题调研。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订民族宗教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协调、审批、发证等工作。

(三)宣传处。承担本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指导推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理论学习与研究。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四)民族一处。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关系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调推动本市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参与拟订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培养和使用规划,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承担联系民委委员单位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外事(港澳台)工作。指导各区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社会事务。

(五)民族二处。承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清真食品行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开展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各区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经济事务。

(六)宗教一处。依法承担本市天主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天主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天主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天主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指导天主教团体做好外事(港澳台)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各区依法管理天主教事务。

(七)宗教二处。依法承担本市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基督教爱国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指导基督教团体做好外事(港澳台)工作。指导各区依法管理基督教事务。

(八)宗教三处。依法承担本市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做好外事(港澳台)工作。承办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各区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务。

(九)宗教四处。依法承担本市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指导伊斯兰教团体做好外事(港澳台)工作。管理本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指导各区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

(十)行财处。负责编报部门经费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资产处置、银行账户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导财务和内审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二)宗教房产落实政策办公室。协调组织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工作。审核宗教团体提出的产权登记申请并提出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指导各宗教团体房产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第五条 市民族宗教委机关行政编制为6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1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9副。

第六条 市民族宗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