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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民宗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关于对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通知》(京族字(1988)024号)、《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族字〔2004〕52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69日     

(联系人:王金涛;联系电话:8397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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