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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4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民族宗教领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年度检查计划:

一、检查主体

市民族宗教委

二、检查对象基数

将本市的市宗教团体(9个)、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3个)、宗教活动场所(146个)、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平台及账号(178个)、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1296个)纳入检查范围。相关检查对象基数根据工作实际动态更新。

三、检查方式、比例、频次

市民族宗教委每月按照不低于3家(其中民族类1家、宗教类2家)的比例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双随机”抽查;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考核比例要求开展非现场检查;结合实际开展日常检查和联合抽查。根据各业务处室A岗核定人数(10人),全年需完成人均行政检查量35件,全年开展各类行政检查共计不少于350件。

四、检查结果的应用

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要求,“双随机”抽查结果按月、日常检查结果按季度在市民族宗教委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公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置。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违法问题线索按领域移交综合执法队伍。

五、工作要求

(一)采用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对检查对象做到“一次查、全面查”。

(二)动态调整“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及时更新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平台及账号、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等的信息。

(三)积极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沟通配合,针对民族、宗教领域监管对象开展联合检查。

(四)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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