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1.此次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由于现行《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新法规部分内容不一致,需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对应修改。据此,我处对《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2.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中增加一项:(八)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2)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修订为"制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修订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七)其他依法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此次新修订的自由裁量权规定自什么时间生效?
答:新修订《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8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