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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民族事务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1988-04-15
  4. [成文日期] 1988-04-01
  5. [发文字号] 京族字〔1988〕24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1988-04-15
  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关于对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通知

各区、县民族事务办公室(科)(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财贸处),劳动局,饮食公司(服务公司),副食品公司,供销社,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增进民族团结、繁荣首都市场、发展民族经济。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首都市场秩序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将在全市推广宣武区政府开展对生产、经营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整顿、登记、验照、核发清真营业标志工作的试点经验,并将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展开,以解决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着清真食品不清真的问题。使之达到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促使行业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搞好对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顿、登记、换验营业执照、核发清真营业标志工作,特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整顿、登记、核发清真营业标志、换验营业执照的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或申请开业的新户,均属办理范围。

  二、办理整顿、登记、核发清真营业标志、换验营业执照的部门。

  营业中(或申请开业的)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办公室(科)(民政局)负责办理登记、审批、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手续;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核发、换验营业执照的手续。

  三、办理登记、核发清真营业标志和换验营业执照的程序。

  1.凡营业中原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等证件,先到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办公室(科)(民政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审批发给清真营业标志后,再到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换验营业执照手续。

  2.凡申请开业的生产、经营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的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持有关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申请登记表先到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办公室(科)(民政局)申报登记,经审批后,再到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审批发照手续,最后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申请清真营业标志。

  四、审批、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基本条件。

  1.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回族或维吾尔、塔塔尔、柯尔克孜、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东乡、萨拉、保安等十个民族中的民族成份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照主必须是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民族成份。

  2.经销企业中的从业人员中,回族人数不得少于25%;生产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中,回族人数不得少于10%;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中,回族人数不得少于40%。

  3.工厂(车间)的职工食堂必须设有清真灶。

  4.饮食餐馆的厨师;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采购,保管、销售、制作等关键岗位必须有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中民族成份的从业人员。

  5.生产、经销的牛、羊、鸡、鸭等必须按照清真屠宰方法屠宰,自行采购的必须要有清真屠宰证明。

  6.生产、出售带有包装的食品,必须有明显的“清真”标志。

  7.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确定一名负责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负责人。

  8.办理登记、审批、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工作,须由申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手续费和工本费。

  五、在市政府批准“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执行民族政策的若干规定”之前,按此通知精神办理。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解释。

  六、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工作中,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民族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业部门和饮食、副食行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要相互配合,大力协同,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工作,共同加强对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198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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