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民族事务
-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2-06-09
- [成文日期] 2022-06-09
- [发文字号] 京民宗〔2022〕43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6-0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废止《关于对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通知》《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民宗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关于对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通知》(京族字(1988)024号)、《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族字〔2004〕52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