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民族事务
-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5-12-20
- [成文日期] 2015-10-08
- [发文字号] 京族字〔2015〕34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10-0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族字〔2015〕34号
各区县民委(民宗(局)办)、机关各处室、各宗教团体:
按照本市政府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现对已于2013年6月24日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部分事项名称及程序进行了调整,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本次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程序,办理完全由你们负责审批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并请参照新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的程序修订由你们负责审批的2项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