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全过程跟踪及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的公告
为做好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我委向社会公开征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全过程跟踪及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全过程跟踪及绩效评价
二、承担单位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报名机构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
4.具有开展相关业务必须的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全程跟进项目。
三、报名需提供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及业绩介绍;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报名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材料提交及联系方式
请有意愿承担该项目的申报单位将资料的电子版(注明申报项目名称)发送至邮箱:dongchun@mzzjw.beijing.gov.cn。资料审阅合格后,我委将以邮件或者电话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并通知比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报名时间:2024年8月23日至8月30日(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人:董春 联系电话:55530560
本公告由市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