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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北京出台11条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9月11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决定》,明确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超大城市民族工作特点,以首善标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城市。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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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截图

决定共11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从总体工作要求、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

决定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融入首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以首善标准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城市。本市各族人民、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

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方面,决定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支持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汲取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营养的文博展品、文艺精品、文创产品、文体赛事和文化空间;充分利用北京历史文化资源,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

围绕超大城市交往交流交融,决定提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实施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开展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开发弘扬中华文化的高品质、定制化旅游线路。在开展国际交往中,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对外人文交流,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和成就。

在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方面,决定要求把多民族聚居乡村发展融入新时代首都发展大局,发展乡村富民产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京津冀民族工作区域协同,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机制。

决定明确,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报刊、广播、影视、网络平台及地铁、公交、机场、车站、公园、商圈、景区、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展交流传播;每年9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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