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采购

关于征集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 2026—2028年度项目评审单位的公告

为做好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向社会公开征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单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2026—2028年度项目评审。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内容。配合市民族宗教委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资金2026—2028年度项目征集、筛选、初审、审核、评审、过程跟踪等相关工作。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订立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三)报价应包含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以及系统提供、部署、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另行计费。

三、承担单位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报名截止之日的查询结果为准,报名时应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报名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备独立开展预算评审或绩效评价业务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4.具备行政事业单位审计考核、评审、绩效等相关经验。近3年已完成及正在实施的同类预算审核相关经验优先。

5.具有开展相关业务必需的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

6.具备本项目所需的信息化支撑能力,用于项目申报材料的线上报送、筛选、初审、审核及项目库动态管理。系统可为自有产品、自行开发、定制部署或租用成熟的第三方平台,满足以下功能和数据安全要求即可;中选单位负责服务期内系统的部署、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和使用培训。

四、其他要求

1.中选单位应建立涵盖民族工作、财政财务、法律、文化传播、项目管理等领域的评审专家库,报市民族宗教委备案;具体项目的评审专家由市民族宗教委确定或者双方共同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2.中选单位,以及与中选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在服务期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本资金支持的项目。

3.中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市民族宗教委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相关资料和结论。

五、报名需提供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及业绩介绍;

2.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及分工说明,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质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4.近3年承担行政事业单位评审、预算审核、绩效评价等同类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或者委托方证明);

5.拟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化系统情况说明(含主要功能说明及界面截图),并可根据市民族宗教委需要提供现场演示;

6.“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页面截图;

7.保密承诺书。

以上报名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六、材料提交及联系方式

请有意愿承担该项目的申报单位将资料的电子版(注明申报项目名称)发送至邮箱:xuying@mzzjw.beijing.gov.cn。资料审阅合格后,市民族宗教委将以邮件或者电话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并通知比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未通过资料审阅的,一并以邮件告知。

报名时间:2026年8月28日至9月3日,报名材料应于2026年9月3日18:00前送达(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人:徐莹  联系电话:010-55530565

对本次征集有异议的,可自报名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族宗教委提出。

本公告由市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6年8月27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