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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加挂外事办公室牌子)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负责公文处理、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督查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接待任务等工作;协调组织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委局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类文字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委局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联系民委委员;负责史志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起草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本市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参与对本市民族、宗教工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对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贯彻民族、宗教政策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机关重要文件及内部涉法性工作制度;协调机关及区县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宣传处

  负责宣传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指导推动本市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指导机关、所属单位理论学习与研究;制定扶持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保护和发展。

  (四)民族一处

  负责本市民族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参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参与民族教育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民族界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处理有关民族关系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突发事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负责民族方面的外事工作;指导区县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对少数民族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五)民族二处

  负责本市少数民族经济工作;推动民族乡村经济、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督;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承办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及管理工作;指导区县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对少数民族经济事务进行管理。

  (六)宗教一处

  依法承担本市天主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天主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天主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天主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天主教外事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天主教事务。

  (七)宗教二处

  依法承担本市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基督教外事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基督教事务。

  (八)宗教三处

  依法承担本市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佛教、道教外事工作;承担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务。

  (九)宗教四处

  依法承担本市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伊斯兰教外事工作;管理本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

  (十)宗教房产落实政策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宗教房产落实政策工作,指导、协调宗教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行财处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房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干部任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和宗教团体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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