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编制本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0以来,围绕疫情防控、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快民族乡村经济发展、依法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等重点工作,我委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工作原则,扎实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保障等工作,不断增强民族宗教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亲和力。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公开主体、范围和工作要求,委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日常性工作,不断加强制度保障,调整工作内部规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持续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1.主动公开情况
2020年,我委按照公开全清单,认真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年度制作并公开规范性文件1件,为《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配套政策解读为《<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根据新修订《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对原规定中涉及旧条例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行政许可项目14个,较2019年减少2个,减少项目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批”和“大型国际活动期间设置为外国人提供宗教服务的临时活动处所认可”。此外,事项名称不变,设立依据发生变化1项,即“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设立依据由原《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调整为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事项名称和设立依据内容发生变更1项,即原“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事先备案”变更为“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事前备案”。处理决定数量51件;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中,行政检查项目1个,行政确认项目2个,较上一年度均无增减,行政检查处理决定368件;行政处罚项目29个,较上一年度减少1个。其中,新增行政处罚3项。即“对以举办夏(冬)令营、研学旅行等方式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将原“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或者宗教造像的行为进行处罚”拆分为“对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外的其他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传教的行为进行处罚”,由1项拆分为3项。事项设立依据发生变化1项,“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设立依据新增《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取消4项事项,即“对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进行处罚”、“对干扰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无处理决定。行政强制1项,较2019年无增减,无处理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为“回民殡葬服务费”(收费编码:105001001),较2019年无增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31个,采购总金额171.1434万元。
2.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0年,我委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上年无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本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无法提供2件,无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的申请。
3.政府信息管理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管理的要求,确保我委涉及民族宗教领域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认真做好主动公开信息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日常管理,并在要求时限予以公开。加强依申请公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我委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2020年,我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依托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主动公开信息,稳定提供检索、查阅和下载等功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立指南、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公开年报4个栏目,及时更新和维护履职依据、机关简介等相关内容。配套建立行政执法专栏1个,集中发布依法行政主动公开信息。此外,我委还积极通过政府公报、委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开展主动公开工作。在依申请公开方面,确保当面、邮寄、平常信函、电话、传真等渠道畅通。
5.教育培训
2020年,我委积极参加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加强日常工作联系,认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通过教育培训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得到深化,工作的标准化、标准化水平得到提升。
6.监督保障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委认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制作和公开工作。对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我委认真组织整改,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3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6 | -2 | 51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检查 | 1 | 0 | 368 |
行政确认 | 2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0 | -1 | 0 | |
行政强制 | 1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万元,保留四位小数) | ||
政府集中采购 | 31 | 171.1434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 果 维 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我委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工作要求,但也出现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握不准、信息管理流程规范尚需加强的主要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组织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做好各类工作保障,开展问题研究和制度修订,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工作的信息公开。二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各项工作统筹开展,加强与网站、依法行政等工作衔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审核、办理、归档等工作。通过2020年的努力,我委加深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识和理解,政府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稳步提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如需了解更多政府信息,请登录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mzzjw.beijing.gov.cn。